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巢湖市民政局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为规范本局规范性文件的监督管理工作,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起草、协调、报送审查、讨论通过、发布、评估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监督和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本局制定并以本局名义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可以反复使用的文件。本局下属单位发布的内部工作制度、规章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对具体事务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以及对本局直接管理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制定文件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 本局各科室及直属单位,不得以自己的名义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
第三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规范性文件的审查、监督工作。
第四条 各科室根据实际需要,在各自职权和业务范围内,负责或者组织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工作;综合性的、涉及多项事务的由局办公室组织起草;直属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必须发布规范性文件的,可以由本单位拟定,报局办公室审核、修改,按程序以本局名义发布。
第五条 起草规范性文件应当遵守下列事项:
(一)不得违反上位法的规定。
(二)不得违反上级行政机关的决定、命令。
(三)不得设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措施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管理费、手续费、滞纳金、咨询费等)。
(四)不得超越本局的职权范围。
第六条 规范性文件应当包含下列主要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