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菲商标纠纷PPT
法学本科第一小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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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深圳市庄氏实业有限公司
原告:尚杜-拉菲特罗兹施德民用公司,简称拉菲公司拉菲公司于1963年4月23日在法国注册成立,系第11229156 号“LAFITE”及第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 注册人。第11229156号“LAFITE”注册商标于1997年10月 28日经我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核准注册,核定使 用的商品为第33类“含酒精饮料(啤酒除外)”,2007年 10月28日,该商标经续展有效期至2017年10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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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主要由“LAFITE”及五箭头图形组成,字母“R” 居于核心,“LAFITE”在“R”上方分散排列,五只箭以字 母为中心呈放射性排列,以“DOMAINES”在上、 “BARONSDEROTHSCHILD”在下环绕在五支箭的四周,形成 一个封闭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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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上海国际葡萄酒及烈酒保税展览会”七号展馆,A馆 A009号深圳庄氏实业有限公司展位,其横幅名为“法国拉菲 帝国中国总代理”,展位内所贴宣传海报上印有“五箭头图 形”及“拉菲帝国”、“法国名酒原装进口”字样,还贴有 法国拉菲帝国酒庄有限公司授权证书,该授权证书上也标示 有“五箭头图形”。购买该展位红酒收条上载明“拉菲美乐 红酒320元,拉菲帝国窖藏红酒780元”。其工作人员名片正 面标示有“五箭头图形”,并印有“生产商:法国拉菲帝国 酒庄中国总代理:深圳庄氏实业有限公司”等字样。其《法 国拉菲帝国品牌鉴赏手册》封面标示有“五箭头图形”,手 册内多处标示有“五箭头图形”,并对其“拉菲帝国”系列 葡萄酒进行了介绍与展示,可见其葡萄酒瓶身正面瓶贴左下 方标示有“五箭头图形”;该手册内有两页还标示有拉菲公 司的第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下方印有 “拉菲古堡”文字及“CHATEAULAFITEROTHSHILD”字母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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庄氏公司系2001年9月29日在我国成立的一家有限责任公 司,法定代表人为庄仁良。庄仁良于2010年11月17日取得 了“瓶贴(拉菲帝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为 ZL200930090259.X,期限为十年,其申请时间为2009年9月 21日。该外观设计主视图为:左侧为“五箭头图形”下方 有“拉菲帝国”字样,右侧为古堡图样。2009年10月8日, 庄仁良与庄氏公司签订了协议书,约定待其取得上述外观 设计专利权后,将其授权给庄氏公司使用,使用期限为五 年,使用范围为进口拉菲帝国红葡萄酒系列。庄氏公司使 用的“五箭头图形”标示,是以字母“R”及其上端分散 排列的拉丁文“LAFAYETTE”为中心,五支箭以字母为中心 呈放射性分布,“DOMAINES”和“SARLDUPRATFRERES” 环绕在五支箭的四周,形成一个封闭的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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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本案的争议焦点 庄氏公司在其葡萄
酒产品、网站、展台、名片、宣传资料 中使用的“五箭头图形”,是否与拉菲公司的G764270号 “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构成混淆性近似,侵犯了拉菲 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庄氏公司在其宣传手册中使用与 拉菲公司的第1122916“LAFITE”及G764270号“LAFITE及图 形”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示,是否侵犯了拉菲公司的注 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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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有 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 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 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在本案中,界定庄氏公司使 用的“五箭头图形”标示是否侵犯拉菲公司的G764270号 “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专用权,需要符合两个条件:一 是被控侵权商品与拉菲公司该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是否 相同或类似;二是庄氏公司使用的“五箭头图形”标示是否 与拉菲公司该注册商标相同或类似。 对于商品是否相同或类似,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是一种葡 萄酒,属于《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表》第33类, 而拉菲公司的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核定使 用的商品类别为第33类“以原产地命名的酒”。因此,原审 法院认为被控侵权产品与拉菲公司G764270号“LAFITE及图 形”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相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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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商标是否相同或类似,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 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商标法 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相同,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 与拉菲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商 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 商标与拉菲公司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 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 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 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拉菲公司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 定的联系。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依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 (一)项的规定,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一)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二)既要进行对商 标的整体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 比对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三)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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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中,被控侵权商品上使用的“五箭头图形”标示与拉菲 公司的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二者在隔离状 态下比较可见,其都是以字母及单词为圆心、五只箭头呈放 射状排列、
再以字母环绕在五支箭的四周,形成一个封闭的 圆,二者在整体结构上构成相似。庄氏公司辩称其被控侵权 标示以字母为中心呈放射状排列的是五支麦穗,而非五支箭, 但相关细节的差异并不足以使其与拉菲公司的上述注册商标 产生实质性区分,并不影响其构成整体结构相似。另外,根 据一般消费者的认知习惯,对于由文字和图形构成的组合商 标,一般会用文字的方式进行呼叫。拉菲公司的上述注册商 标呼叫为“LAFITE(拉菲)”,被控侵权商标呼叫为“拉菲 帝国”,二者呼叫相似,更容易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因此, 原审法院认为,庄氏公司侵权商品的“五箭头图形”标示与 拉菲公司的第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构成近似, 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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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拉菲公司系第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 的注册人,庄氏公司在该注册商标有效期内,未经拉菲公 司许可,在其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了与拉菲公司该注册商标 近似的标示,并将该标示用于其网站及宣传资料中,且在 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了与拉菲公司该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 示,其行为足以导致相关公众误认为庄氏公司标注有“五 箭头图形”标示的葡萄酒商品的来源与拉菲公司存在特定 的关系,从而侵犯了拉菲公司的注册商标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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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判后,庄氏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上诉称,一、庄氏公 司使用的“拉菲帝国”文字及图形已经通过国家工商总局 商标评审委员会初步审定,且其外观设计经权利人许可使 用,并不构成对拉菲公司的侵权;二、庄氏公司销售的 “拉菲帝国”红葡萄酒,有合法来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原审法院判赔标准偏高。庄氏公司请求二审法院撤销 原判,驳回拉菲公司的诉讼请求。 拉菲公司辩称,一、庄氏公司无证据证明其取得“拉菲帝 国”文字及图形商标,其取得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因与拉菲 公司注册商标权及知名商标名称权冲突,应保护拉菲公司 的在先合法权利;二、庄氏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其销 售“拉菲帝国”红葡萄酒有合法来源,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一审判决判赔金额适当。拉菲公司请求驳回上诉,维 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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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是一、庄氏公司使用的“拉菲帝国”文字及图形经专利权 利人许可使用,是否构成对拉菲公司的涉案商标侵权; 二、庄氏公司销售的“拉菲帝国”红葡萄酒,是否有合 法来源; 三、原审法院认定的赔偿金额是否恰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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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解决权利冲突的问题时,应当遵循诚实信用、保护在先 取得的合法权利的原则。由于庄氏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其相关 商标已被核准注册,故不存
在权利冲突的问题;拉菲公司的 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注册时间及使用时间 均早于庄氏公司;庄氏公司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对“五箭头图形” 标示的使用或相关外观设计专利权的取得或外观设计的形成时 间早于拉菲公司,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使用“五箭头图形”标示 系善意使用。庄氏公司在本案中的被控侵权行为系在其葡萄酒 产品、网站、展台、名片、宣传资料中,使用与拉菲公司享有 的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相近似的“五箭头图 形”标示,并在其宣传资料中使用与拉菲公司的G764270号 “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完全相同的标示,上述行为侵犯了 拉菲公司对其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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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庄氏公司主张销售的“拉菲帝国”红葡萄酒系代理法国拉 菲帝国酒庄有限公司,自法国进口,有合法来源,对此庄氏公 司负有举证责任。庄氏公司应提供相应的交易凭证及报关手续, 因庄氏公司并未提供上述相应证据,其提供的中华人民共和国 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证书”及中国独家代理合同书”因不能 一一对应,不能证明庄氏公司该项主张,庄氏公司该项主张因 缺乏证据不能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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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关于庄氏公司认为赔偿金额偏高的主张,因双方当事人 均未能证明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及被侵权人所受到的 损失,因此,原审法院按照法定赔偿的方式确定本案的赔偿 金额是正确的,在具体的赔偿数额方面,原审法院综合 G764270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知名度、庄氏公司 侵权行为的方式、影响范围、持续时间、主观过错等因素酌 定庄氏公司赔偿拉菲公司40万元并无不妥,庄氏公司虽然主 张赔偿数额偏高,但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因此其关于原审 判决赔偿金额偏高的上诉理由亦不能成立,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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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庄氏公司的行为侵犯了拉菲公司对其G764270 号“LAFITE及图形”注册商标的专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