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
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的总则、评估机构和人员、主要评估参数项目评判、背景参数项目调查、评估报告、评估质量的监督和改进等方面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上海市行政区域内60周岁及以上申请本市老年照护服务的老年人的照护等级评估。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2.1
老年照护服务elderly care
由养老服务机构为老年人提供的以日常生活照料为主的综合性服务。 2.2
老年照护等级评估assessment for elderly care
通过对生活自理能力、认知能力、情绪行为、视觉等影响老年人日常生活的项目进行评判,得出其日常生活的能力状况,确定其需要照护的程度及服务内容的活动。 2.3
首次评估initial assessment
对初次申请老年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进行的老年照护等级评估。 2.4
持续评估ongoing assessment
已经接受照护服务的老年人身体状况发生重大变化时进行的老年照护等级评估。 2.5
复核评估re-assessment
对首次评估或持续评估的结论有异议时,经申请开展的老年照护等级评估。 3总则
3.1独立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