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地方标准
程度等级评判为中度异常。
5.3.1.4情绪喜怒无常或毫无反应,对客观事物的主观态度体验与实际不相符,不能被常人理解的,程度等级评判为重度异常。
5.3.2行为
5.3.2.1动作举止等行为表现正常的,程度等级评判为正常。
5.3.2.2动作举止等行为表现偶尔有异常,但不影响正常生活,程度等级评判为轻度异常。 5.3.2.3动作举止等行为表现经常有异常,影响正常生活,需要一定监护的,程度等级评判为中度异常。
5.3.2.4动作举止等行为表现异常,严重影响正常生活,完全需要监护的,程度等级评判为重度异常。
5.3.3沟通力
5.3.3.1在交流中能理解准确,表达清晰的,程度等级评判为正常。 5.3.3.2在交流中提示后能理解,简单表达的,程度等级评判为中度异常。 5.3.3.3交流困难,不能表达和理解的,程度等级评判为重度异常。 5.4视觉
5.4.1无视力障碍或虽有视力障碍,在正常环境下能安全照顾自己的,程度等级评判为正常。 5.4.2低视力(矫正后),在正常环境下生活需要照顾的,程度等级评判为中度障碍。 5.4.3视力丧失,无法适应生活环境而需要照顾的,程度等级评判为重度障碍。
6背景参数项目调查
6.1社会生活环境 6.1.1居住状况
应对评估对象居住状况作出评判。选项包括: ——与配偶或子女同住; ——与亲戚朋友等同住; ——独自居住; ——入住养老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