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㈣具体裁定细则
1、某一代理项目由拓展专职员工全程操作的,至签定代理合同以后,判为该拓展员工。
2、凡代理商自行邀约或者登门拜访的项目销售代理洽谈,原则上由市场部主管负责拓展工作,或由其指定专职拓展员跟进。签定代理合同后,不发放信息提成,只发放拓展绩效、管理提成。
3、凡是由非拓展专职员工提供项目第一手销售代理意向信息(含项目的地点概况,开发公司办公地址,相关负责人电话号码),或者第一次接触开发商具体负责人员后,将该项目转由公司联系洽谈的,原则上由市场部主管负责拓展工作,或由其指定专职拓展员跟进。签定代理合同后,非拓展员工享有2%信息提成,市场部主管只发放拓展绩效、管理提成。
4、被调动工作岗位的拓展专员工调动前所拜访的开发商,调动后原则上由主管指定其他拓展专员跟进,三个月后签定代理合同的该单判为主管指定的拓展专员,三个月内签定代理合同的,已调动拓展专员与后者按70%与30%分单。
5、拓展专员正常离职后,其离职前所有拜访的开发商由主管指定其他拓展专员负责;在其离职后3个月内签定代理合同的,已离职拓展专员与后者按70%与30%分单。离职三个月后,其洽谈的代理项目签定合同的,该员工不再提取佣金。若该员工离职后超过3个月再次回到公司上班的,该单判为经理指定的拓展专员。
6、拓展专员取得某一项目的第一手销售代理意向代理信息或已经与开发商进行过接触洽谈,当拓展中心主任因拓展绩效考虑,将该项目转由其他指定拓展专员进行跟踪洽谈时,前者与指定的拓展专员按照70%与30%分单。
7、拓展专员已签代理合同的开发商,再有其他拓展专员拜访的无效。该开发商再有合作项目该单判为第一次拓展该开发商的拓展专员。该开发商介绍的其他开发商代理项目,第一次拓展该开发商的拓展专员享受绩效工资。
8、两个以上拓展专员同时拓展同一项目,按下列标准判单:
(1)已拜访过该开放商并按照公司要求及时追踪联系开发商,但未签定项目代理合同的拓展专员可参与分单。
(2)已有拓展专员拜访的开发商,该开发商第二个项目另一拓展员第一时间发现并主谈,前者与后者各占50%。
(3)有拓展专员拜访的开发商,经主管按实际情况指定另一拓展专员主谈,签定代理合同后,前者与后者按70%与30%分单。
9、拓展专员追踪有项目客户的频率至少达到每月4次,并做好书面记录、填写报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