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报告
工作计划的通知》(冀双随机办〔2020〕14号)、承德市“双随机”办《关于编制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承双随〔2020〕19号)和**市“双随机”办《关于编制2021年度随机抽查工作计划的通知》(平双随机办〔2020〕19号)要求,结合我单位实际,制定“双随机”抽查计划。
一、抽查方向:**市清真食品经营网点。
二、抽查次数:清真食品检查以问题为导向,重点围绕传统“三节”,每年不少于3次。
三、抽查比例:清真食品检查每次抽查比例不低于5%。
四、抽查户数:清真食品检查每次不少于10户。
五、抽查内容:
1.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具备应当具备的条件。
2.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是否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
3.清真食品的专用包装物和清真标志是否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族事务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审核后印制。
4.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将清真食品专用包装物用于非清真食品、私自转让或出售。
5.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的是否生产经营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禁食的食品、是否制售假冒伪劣清真食品。
6.生产经营清真食品单位的字号、食品名称、专用包装物、广告用语或图像,是否含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忌讳的内容。
7.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是否按有清真饮食习惯少数民族的风俗屠宰加工清真牛羊肉、禽肉。
六、抽查依据:
《**省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六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业人员中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应占一定比例,具体比例由各设区市人民政府视情况确定;(二)主要管理人员中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三)原料采购、主要烹任、仓库保管等关键岗位必须配备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人员;(四)清真食品的运输车辆、计量器具、检验工具、储藏容器和加工、出售场地必须专用。第七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个人必须是有清真饮食习惯的少数民族公民。第十二条,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在生产经营场所的显著位置悬挂清真标识牌。第十六条非专营清真食品网点设置的清真专柜,应当与清真禁忌食品柜台保持一定距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