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厂房租赁合同 - 副本(3)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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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清空该厂房范围内物品且不承担任何保管责任和损失赔偿责任。

2、 乙方所返还该铺面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即返还之前乙方不得拆除室内装修物,不得破坏建筑主体结构,不得造成建筑物安全隐患,不得损毁铺面的使用质量。

3、 因政府原因强制要求收回该厂房或因不可抗力因素导致本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乙方应无条件同意,双方结清费用后终止本合同。

第七条违约责任

1、 若甲方未按时将会该铺面,或甲方交付的该铺面不符合本合同的约定,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返还乙方已缴款项。

2、 乙方在接到通知后逾期五个工作日未交水、电等费时,甲方有权停止供应乙方的水电并停止其它服务,直至乙方交清欠款为止。

3、 租赁期间,乙方必须如期支付该厂房的租金,每逾期一天,按所欠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逾期超过七天未能缴交欠款的,视为无实际履行合同能力,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第八条其他条款

1、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代表:代表:

签署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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