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和解0809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0806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与程序操作问题辨析
——“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观点综述
5月27日,由“恢复性司法与中国刑事诉讼法改革实证研究”课题组、江苏省无锡市人民检察院联合举办的“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与刑事和解研讨会”在江苏无锡召开,来自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等高等院校的专家学者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及全国部分检察院的实务界代表参加了研讨会。与会代表围绕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刑事和解适用的案件范围和条件、刑事和解的模式与程序等问题进行了深入研讨。
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何在
关于刑事诉讼中和解的理论基础,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务中都是一个十分重大的课题。一般认为,在国外,关于刑事和解制度理论最为全面的解说来自美国犯罪学学者约翰·R·戈姆在《刑事和解计划:一个实践和理论构架的考察》中提出的平衡理论、叙说理论和恢复正义理论。其中,大家更为认可恢复正义理论或者恢复性司法理论。因为,恢复正义理论在强调被害人利益保护的同时,兼顾了犯罪人的社会回归。
对此,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陈国庆认为,恢复性司法理论在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就已经介绍到中国来了,但是,在相当长的时间内并没有引起司法实务部门和立法机关的重视,将其作为刑事和解的理论基础是牵强的。为什么在这两年,才开始刑事和解的探索,从中国来说,构建和谐社会的理论,从根本上构成了刑事和解的理论依据。因为,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理论对刑事司法产生了重大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