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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通讯费标准及相关说明一览表
备注:
1、通讯费标准50元的,可接受手机充值定额发票报销;超过50元,必须提供有本人姓名的机打发票进行报销;
2、以上费用标准,涉及一人多职的,遵循“高职位兼低职位”原则,不能重复报销; 3、对于新增职位或岗位职能有增加的,且日常工作中涉及上述费用的,经分管副总裁、行政人力资源副总裁审核,总裁批准,在行政部备案后,可参照相关级别标准执行。
第三章 附则
1、 解释: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制定并负责解释及修订; 2、 实施:本规定自2011年6月1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