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薪养廉的经验,我国的现状是否能够高薪养廉
岁晋升为超级G级公务员,年薪可达37万~39万新元。公务员领取薪金后,不再享有任何额外待遇,住房、用车、日用品全由自己负责,有效地杜绝了这些方面的以权谋私行为。
3. 以规固廉:使人不能贪
新加坡政府制定了详细的《公务员指导手册》为规范公务员的日常行为、加强道德自律、搞好廉政勤政,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标准。例如,每个公务员都必须严格执行申报财产制度,定期申报个人财产。每年一月份为申报时间,不申报或虚假申报都是犯罪。对于申报的财产说不清来源,特别是有关部门调查时不能给以满意答复的,一律视为贪污所得。这一制度有效地防止了公务员贪污,也为执法部门惩处公务员贪污行为提供了有力证据。如果贪污调查局从另外的渠道查明公务员有贪腐行为,该主管官也将因知情不报受到相应处分。
4. 以法保廉:使人不敢贪
一方面,严密完备的反贪污法律,使腐败者无隙可乘。新加坡最重要的反贪污法律有两部:1960年制定的《防止贪污法令》融刑法、刑诉法和部门组织法于一体;1989年制定的《不明财物充公法令》,是对《防止贪污法令》的补充。立法把反贪腐纳入法制轨道,使反贪腐工作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另一方面,高效精干的反贪污机构,令腐败者难逃法网。“贪污调查局”是新加坡调查贪污罪的唯一权威机构,是总理公署的一个下属单位,局长由总统任命,对总理负责,不受其他任何人指挥和管辖。该局有处理群众举报、查处腐败案件、预防腐败发生三项职责和调查、搜查、逮捕、跟踪监视四大权力,有权对任何高官进行调查而不受干扰。另外,不徇私情的执法和成本极高的惩罚也是新加坡治理腐败的鲜明特点。
(二) 揭示新加坡的“高薪养廉”
新加坡在廉政建设方面取得重大成功,很多人认为“高薪养廉”才是关键因素,那么到底“高薪养廉”是否是决定廉政建设取得成功的关键因素?
在施行“高薪养廉”制之前,新加坡政府已解决了廉政问题,新加坡公务员的廉洁并非因为实行了高薪制所致;实行高薪的目的并不是为了养廉,而是为了吸引高级人才;能获得高薪的仅为少数高官,即总统、总理、部长等,人数不多,普通公务员的平均薪酬与一般企业从业人员相差不大,并不享受高薪;少数高薪者,除薪金外没有任何灰色收入或特殊福利,公务之外的任何花销都得自己掏腰包。因此,在新加坡并没有“高薪养廉”的国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