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加坡高薪养廉的经验,我国的现状是否能够高薪养廉
(三) 设立独立的反腐败专业机构
新加坡廉政建设经验表明,反腐败机构具有较强的独立性,是反腐败工作取得成功的一个重要因素。比较而言,虽然我国也有相应的反腐败机构,但是数量太多,监督效能低下,削弱了监督制约机制整体功能的发挥。同时,这些机构也缺乏应有的独立性、自主性和权威性,存在监督机构受制于监督对象的情况。因此,我国应该更好地借鉴新加坡设立反贪污调查局的经验,整合我国的反腐败机构,成立一个独立于地方党政机构之外的反腐败专门机构,实行垂直领导,直接对中央负责,最大限度地减少其受地方党政部门干预的程度。
(四) 建立合理的薪酬制度
随着改革开放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在很多地区,企业界和外国公司的薪酬比政府公务员的薪酬要高得多,低薪导致很多优秀的公务员被挖走,同时一些部门和公务员也开始广开财源,通过各种形式寻找非正式收入作为补偿,出现了许多公私界限模糊的灰色地带,一些腐败行为于是有了生存空间。因此,应该充分吸取新加坡在反腐败斗争中的经验,通过合理的薪酬来保证公务员队伍的质量,减少公务员腐败的机会成本。根据世界银行的一项跨国调查,一个国家公务员工资相对于私营制造业的工资水平越高,其腐败的程度越小。这项研究表明,保持公务员具有较高的收入水平对于反腐败具有重要作用
结论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国能否实行“高薪养廉”?不能因为“高薪养廉”利弊就立即实行或永不实行,而要根据我国当前社会形势或今后社会发展而定。
很早就实施高薪养廉的国家和地区有香港、新加坡、美国、奥地利、瑞典、瑞士和智利等地区;以2011年为例,我国人均GDP为35198.57元,约合4382美元,排名在世界93位;新加坡人均GDP为43117美元,排名世界15位;我国远远低于新加坡。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我国处于并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经济基础比较薄弱,不能实行高薪养廉制度。
2011年我国财政总收入103740亿元,人均年收入7994.7元,约合1269美元,排全球倒数约第20名。我国现有财政远远不能满足国家教育、国防、医疗卫生、就业、农业和农村发展建设、社会保障等基本的公共支出的需要,公共财政建设仍缺乏基本的财力支持,当然不能把公共支出的方向和重点调整到公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