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求(ATA 9章)。 4.7 安全速度限制:
4.7.1 在开阔地带牵引飞机的直线行驶速度不应超过10公里/小时;
4.7.2 通过障碍物、拥挤、复杂区域、有坡度地带的速度不应超过1.5 公里/小时;
4.7.3 转弯和牵引飞机进入停机位置的速度不应超过3公里/小时;
4.7.4 夜间和特殊天气拖飞机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4.7.5 推飞机速度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注:应优先执行各机型维修手册或说明书中的具体要求。
4.8 飞机滑行
申请,并在得到塔台允许之后,只准由该机型的飞行员执行滑行作业。
4.8.2 飞机滑行时座舱必须有2人(1人滑行、1人观察),液压刹车系
统保持足够压力,开启滑行灯,航行灯,防撞灯,确保无线电通讯和内话系统工作正常。
4.8.3 飞机滑行速度不应超过该机型的维护手册的要求,在障碍物附近
滑行时,速度不得超过每小时15公里。
4.8.4 当起落架减震支柱压缩到底和前起落架减震柱伸长超过防止重
心超过后极限时禁止滑行飞机。
4.8.1 飞机的地面滑行作业必须由维修控制中心(MCC)向运行控制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