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南昌市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2008年修正)
2009年02月01日 15时51分 328
主题分类: 工商行政 公安安全
“娱乐场所”
“治安管理”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的决定
南昌市人大常委会公告第6号
南昌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南昌市公共娱乐场所治安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公共娱乐场所“修改为“娱乐场所“。
二、第一条修改为:“为维护娱乐场所治安秩序,营造文明娱乐环境,维护娱乐场所经营单位、消费者和从业人员合法权益,保障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三、第三条修改为:“本条例所称娱乐场所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并向公众开放、消费者自娱自乐的歌舞、游艺等场所。“
“其他公共场所兼营歌舞游艺娱乐项目的,适用本条例。“
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公安机关应当建立娱乐场所违法行为警示记录系统,并根据娱乐场所治安秩序状况进行分级管理,定期考核。分级管理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五、第六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实行治安管理责任制。“
六、第七条改为第八条,其中“负责人“修改为“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七、第九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娱乐场所应当根据治安管理需要,配备与营业项目相适应的安全防范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