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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子公司將資金移轉予母公司之能力受有重大限制者(例如:借款合約或法令要求等),該限制之本質與程度。前項資金移轉之方式包括發放現金股利、償付貸款或償付墊款等方式:不適用。
(10)子公司持有母公司發行證券之內容:不適用。
(11)子公司發行轉換公司債及新股之有關資料:不適用。
2. 員工紅利及董監酬勞
本公司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6)基秘字第052號函「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之規定,員工分紅不論以現金給付或採發放股票方式,其所產生之負債,係來自員工提供勞務而非與業主間之交易。因此,本公司對員工分紅成本之認列,應視為費用,而非盈餘之分配。員工分紅之預期成本,應於其具法律義務或推定義務且可合理估計該負債金額時,予以認列。
本公司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並認列為費用。於期後期間之董事會決議之發放金額有重大變動時,該變動應調整當年度(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之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日時,若金額仍有變動,則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損益。
有關董監酬勞之會計處理,亦比照員工分紅規定辦理。
二、會計變動之理由及其影響
本公司及子公司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 (96)基秘字第052號函「員工分紅及董監酬勞會計處理」之規定處理。此項會計原則變動致本公司及子公司民國九十七年第一季合併總利益減少32,000仟元及每股盈餘減少0.013元。
三、重要會計科目之說明
1. 現金及約當現金 97.3.31 庫存現金 $4,093 銀行存款 8,687,580 三個月內到期之短期票券 731,112 合 計 $9,422,7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