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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连续发债两次以上且资产负债率高于60%的城投类企业;
(5)企业资产不实,运营不规范,偿债保障措施较弱的发债申请。
4、除符合“加快和简化审核类”、“从严审核类”两类条件的债券外,其他均为“适当控制规模和节奏类”。
注:修改依据2014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金融司的《关于全面加强企业债券风险防范的若干意见》,原相关规定是源自《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进企业债券发行审核工作的通知(发改办财金…2013‟95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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