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共同探明施工影响范围内的
道路、既有建(构)筑物和设备、地下和空中管线等情况,并采取防护措施。
设备迁改或施工影响设备安全时,必须在设备管理单位的监护下作业。
(4) 营业线施工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建设、监理、设备单位共
同审批后方可施工。施工单位应与设备管理单位和行车组织单位分别签订施
工安全协议,明确双方的安全责任和义务。
(5) 施工中的临时设施、材料、机具等严禁侵入临时行车限界。材料
应堆码整齐,稳固牢靠,并派人看守。
(6) 营业线20米范围内严禁存放油料及其他易燃易爆品。
(7) 施工防护标识、警示灯等不得影响铁路行车信号。
(8) 夜间施工应有足够的照明及防护设施,照明灯光不应影响行车瞭
望。机械车辆在夜间作业时,应防止灯光干扰行车信号。
(9) 高处作业应符合《铁路工程基本作业施工安全技术规程》(TB
10301-2009)中的相关规定,并满足营业线安全防护。
(10) 营业线施工完毕,必须及时验收交接,未经验收合格的工程,
严禁开通使用。
5.2 人身安全
(1) 新工人、临时工必须经项目部以上单位教育培训,并经考试合格,
未经安全技术教育或经教育但考试不合格者,不得上道作业。
(2) 行车、特种作业人员。机械设备、工具操作人员,须经专业安全
技术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准持证上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