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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0410 平安一年期团体定期寿险条款(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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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 团险 条款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年龄限制的,本公司可以解除本合同或取消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资格,并对投保人退还该被保险人的净保费。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的实交保险费少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向相应受益人给付保险金时按其实交保险费和应交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投保本保险的实交保险费多于应交保险费的,本公司应将多收的保险费退还投保人。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变动

(一)投保人因参保的团体成员变动需加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审核同意并收取相应保险费后,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二)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因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离职或丧失会员资格需退保的,应书面通知本公司,本公司对相应被保险人(含该成员及其非投保团体成员的配偶和子女)的保险责任自该成员离职或会员资格丧失之日起终止。本公司对投保人退还相应被保险人的未满期净保费。

(三)本合同的被保险人少于具有参加本保险资格人数的75%时,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四条 地址变更

投保人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的最后地址发送有关通知。

第十五条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同意,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它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第十六条 合同解除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投保人可以书面通知要求解除本合同。

(一)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时,应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单或其它保险凭证;

2.解除合同申请书。

(二)投保人要求解除本合同的,自本公司接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本合同终止,本公司于收到上述证明和资料之日起30日内对投保人退还未满期净保费。

第十七条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不能协商解决的,可以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解决,也可依法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释义

【被保险人】指本合同所附被保险人名册中所载人员。

【团体】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5名以上(含5名)成员且非因购买保险而组织的合法团体。包括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等。

【成员】团体为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的,成员指该团体中身体健康、正常工作的在职员工;团体为社会团体的,成员指该团体的会员以及正式工作人员。

【本公司】指平安养老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配偶】指投保时与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存在合法婚姻关系的丈夫或妻子。

【子女】指投保时参加本保险的团体成员的出生30日以上(并且已健康出院的),未满23周岁且未婚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合法收养的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意外事故】指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

【殴斗】指因被保险人挑衅或故意行为而导致的打斗。

【醉酒】指每百毫升血液的酒精含量大于或等于100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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