映,区队长向指导员报告并提出解决办法;
4.监督区队委工作。
第四条
1.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2.积极主动配合区队委,搞好每次的区队活动,在区队建设中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3.遵守学校管理制度;
4.努力学习,修完学校规定的学分,并积极争取奖学金;
5.按规定缴纳区队费及相关必须支付的费用,若家庭确实困难不能支出费用者,可向区队费借用并在期末之前还清;
6.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第三章请假与销假
第五条
1.请假三天以内,须亲自经指导员批准,请假条交学习区队长备份;
2.三天以上七天一下,由指导员审核,上报大队长批准,请假条交学习区队长备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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