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评优、评先依据《湖南警察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及《法律1006区队管理办法》进行评选。综合测评的情况是评优、评先的重要依据之一。
2、在校为区队级争得荣誉或在集体活动中表现突出的个人或团体,将推荐学院、大队予以表彰并宣传,或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3、因个人原因使区队级受到大队以上(包括院级)通报批评的个人或团队,取消其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等资格。
4、凡考试中有舞弊行为的,经查证属实,取消本学期评优、评先及参选资格。
5、在区队会及其他须到的区队活动中迟到、早退导致活动无法继续,造成严重后果的同学将给予批评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惩罚。
6、区队会无故缺席三次以上的同学,将予以批评,并影响其本学期
考核成绩(需要点到的区队、大队活动处理方式同上)。请假的同学需出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经区队指导员批准方可请假。
7、对有重大错误,影响区队荣誉的同学可考虑取消其助学金等各项资格。
8、每周由学习区队长对课堂的出勤情况进行统计,每周抽查一次,对是否旷课迟到将做记录并作为期末评优参考。
9、课堂、会议上应把自己的手机调成振动或关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