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创业投资企业,是指具有融资和投资功能,主要从事创业投资活动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投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
(二)实收资本(或出资额)在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者出资人首期出资在1500万元人民币以上,且承诺在注册后5年内总出资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以上,所有者投资以货币形式出资;
(三)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四)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
(五)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和会计核算办法;
(六)投资于贵阳市区域内的科技企业,并对科技企业投资累计2500万元以上;
(七)不投资于流动性证券、期货、房地产业以及国家政策限制类行业。
第七条 创业投资管理企业,是指由职业投资管理人组建的为投资者提供投资管理服务的公司制企业或有限合伙制企业。申请补助资金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且在有关主管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