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注册资本(或出资额)在人民币100万元以上;
(三)管理的创业投资资本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四)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五)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具有投资功能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是指主要从事为科技企业提供创业辅导、技术服务和融资服务,且具有投资能力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创业服务中心、生产力促进中心、投融资咨询公司等机构。申请补助资金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贵阳市区域内依法设立,具有企业、事业或民办非企业法人资格;
(二)有至少3名具备2年以上创业投资或相关业务经验的专职管理人员;
(三)管理和运作规范,具有严格合理的投资决策程序和风险控制机制;
(四)正在辅导的科技企业不低于20家(以签订《服务协议》为准);
(五)能够向科技企业提供固定的经营场地;
(六)对科技企业的投资或委托管理的投资累计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