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投资保障分两个阶段进行。在创投机构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投资前补助;在创投机构完成投资后,补助资金对“辅导企业”进行投资后补助。
(三)创投机构可以与“辅导企业”共同提出投资前资助申请。
(四)申请投资前补助的,创投机构应当与“辅导企业”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出具《辅导承诺书》,明确以下事项:
1.获得补助资金补助后,由创投机构向“辅导企业”提供无偿创业辅导的主要内容。辅导期一般为1年,最长不超过2年。
2.辅导期内“辅导企业”应达到创投机构投资的标准和条件。
3.创投机构与“辅导企业”双方违约责任追究的条款。
(五)符合本办法第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的,可给予“辅导企业”投资前补助,补助金额不超过20万元人民币。
(六)经过创业辅导,创投机构实施投资后,创投机构与“辅导企业”可以共同申请投资后补助。给予“辅导企业”的投资后补助金额不超过30万元人民币。
(七)对辅导期结束未实施投资的,创投机构和“辅导企业”应分别提交专项报告,说明原因。对不属于不可抗力未按《投资意向书》和《辅导承诺书》履约的,依法收回投资前补助资金,并在有关媒体上公布违约的创投机构和“辅导企业”名单。
(八)对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五款规定的科技企业,可视情况直接给予投资保障补助,但每家企业补助总额不超过50万元人民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