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科技贷款补助。
(一)科技贷款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及科研院所获得银行专项科技贷款后的利息补助和对银行专项风险准备金的补充。
(二)利息补助最高不超过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基准利率的5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知识产权、定单、应收账款等质押贷款,最高不超过70%,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累计三年不超过人民币150万元。已获其它贴息补助的项目,不得申报科技贷款补助。
(三)银行专项风险准备金的补充,按银行当年新增一年期(含一年期)以上科技贷款金额给予不超过1%的补助;接受科技企业以知识产权、股权、定单、应收账款出质直接贷款的银行给予贷款金额不超过2%的补助。每家银行每年补助总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第十五条 科技担保补助。
(一)科技担保补助是指对科技企业的担保费补助和对科技担保机构风险准备金的补充。
(二)科技企业通过科技担保机构获得银行科技贷款所支付的担保费,每笔可申请不超过担保费50%的补助,同一科技企业的补助连续三年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已获其它担保费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