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市民政局
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的决定是正确合法的,其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也不可能在将来对起诉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影响,并没有侵犯起诉人的合法权益,所以起诉人与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因此,起诉人蓝天在本行政诉讼案中不具有原告资格。
三、 原告认为《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已经
经我国的有关机关批准,该公约已成为我国法律体系中的组成部分,因而在起诉状中直接适用该公约
第13条的规定,这是不合理的。因为我国虽然已经签署和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但由于我国法律法规尚未明确规定禁止烟草公司从事公益赞助等社会公益活动,该公约的条文不能直接在我国适用。因此,原告要求答辩人依据《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批准<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的决定》、《世界卫生组织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第 13 条和我国有关广告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京华中心违法接受黄金叶公司赞助的行为、与该公司合作在周边县域开展以黄金叶公司赞助用语(金叶映秋实,华彩写人生)为题的中学生作文比赛、以及与该公司合作在上述活动中进行烟草广告宣传等活动予以查处的行为无法律依据,况且答辩人对于黄金叶烟草集团有限公司也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