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华市民政局
具 有行政监管权,无权对其合法的活动进行干预。答辩人不可能因为原告的要求去为非法的行为,而是只能根据法律的规定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义务,所以答辩人在《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于法有据,而且是合理的。
四、 尽管蓝天并非适格的行政复议申请人和行政诉讼原告
人,答辩人也一直本 着执政为民的理念和向人民群众负
责的态度,对其提出的要求尽可能圆满地给予答复。可
见,答辩人并非造成其相关复议和诉讼开支的当事人。
因此由答辩人承担其诉讼费和其它相关费用的要求没有
任何法律根据,答辩人不可能承担毫无法理基础的责任;这些费用应由其自己和推动其不断支 出上述费用的人
和组织来承担。
综上,该起诉状原告提出的行政诉讼请求于法无据,不能成立。而 2011 年 2 月 15 日《京华市民政局投诉(举报)回复函》中所作出的行政决定是正确的, 有事实根据,合情合理合法,故请法院根据事实依据法律以予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