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钢筋、钢绞线、水泥、砂石料由甲方供应,小型辅助材料由乙方负责,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2、甲方供应的材料以甲乙双方现场验收的数量为准。若乙方领用的材料数量超过施工定额规定消耗数量的1.01,则超出部份属于不合理使用或浪费,甲方按市场供应价格从乙方工程结算费用中扣回。小型辅助材料由乙方自行采购,费用已包含在单价中。
十一、工程量确认与工程款支付
1、工程数量按图纸设计量,最终结算按设计图纸及设计变更的工程量并经甲方签认为准。
2、工程款以乙方完成进度款达到10万元后,按计价总金额的85%支付给乙方,工程完工经业主全部验收合格交付后一个月内支付至总计量工程款的100%(从其中扣留伍万元作为质量保证金),扣留的质量保证金在本合同工程保修期满后,若无发生质量缺陷修复,该费用一次性付清。
3、本合同工程扣留的质量保证金,乙方交纳的履约保证金在支付时均不存在计利息。
十二、其它
1、乙方同意本合同签订后即向甲方交纳人民币伍万元作为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合同责任义务履行完成后,若无违约一个月内付清。
2、乙方承包本合同工程不得分包或转包给第三方。乙方如违反该项约定,甲方有权通知乙方中止合同,并视为乙方严重违约,对乙方已完成的工程不予计量,并没收乙方的履约保证金,乙方同意按上术约定执行。
3、甲方统一为本合同工程从事施工的各类人员办理事故意外保险,施工发生意外事件时,由甲方协同保险公司按保险承担内容承担保险金额内的费用,为意外伤害方作出赔偿。甲方办理的事故意外保险费用由甲方从乙方工程款计量支付中扣回,扣款额度以合同总金额按比例分摊。
十一、 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有违约行为,另一方都可以根据本协议约定追究违约方责任。
2、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甲方可单方终止协议,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
a、延误工期
b、甲方或监理工程师发现有质量问题,并通知乙方,如不整改,达不到质量要求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