种现象影响极坏。有的地方位置偏远,猪肉销量极少,每三天仅屠宰销售一头生猪,检疫人员收取的检疫费还不够来往的车费,因此,为了图方便,有的乡镇直接承包给个体屠户,每年收费几百元。
1.5 检疫违法违规违纪现象严重 一些地方的动检机构只收费,而放松对辖区内的动检监督管理,导致一些检疫违法违规违纪事件时有发生,使发生在基层的一些老问题长期得不到遏制,具体表现为:转让、买卖检疫票证现象时有发生;只收费不检疫或只收费不出证现象长期难以杜绝;重肉品检疫轻产地检疫;该罚款的按检疫加倍收费处理;按摊位按月收费;基层站之间为了各自经济利益,相互挖墙角,降低收费标准等。
1.6 检疫设备短缺 检疫手段滞后,大多数仅仅是靠肉眼观察,检疫队伍总体素质低下,有的工作责任心不强。
2 几点建议
2.1 统一动检机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统一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名称。由县级动物防疫监督机构直接负责辖区内的全部动检工作,重新组建动检队伍,对全县的动检队伍实行统一垂直管理。在一个县可设立几个分所,每个分所管理3~6个乡镇,配备10~20名动物检疫员,即每县设立100~200名动物检疫员,由县人事、畜牧主管部门联合定编定人,纳入参照公务员管理,检疫收费上交财政,收支两条线。
2.2 全面提高检疫人员素质
一是严把检疫人员进入关。对原有畜牧兽医人员进行分流,所有检疫人员实行向社会招考。二是切实加强检疫人员的思想道德教育,分期分批地进行业务技能培训。
2.3 充分发挥政府在动检工作中的领导作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对辖区内的动物防疫工作负领导责任。因此,在动检工作中,应充分发挥政府的领导作用,加大各级政府对检疫设备的硬件投入,彻底改变动检设备短缺、检疫手段滞后的局面。
2.4 健全和完善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及其相关法规已对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作了详细规定,并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国家的经济发展和两个文明程度的提高,目前仍有一些条款亟待修改和补充完善,比如:一是“绿色通道”如何开展检疫。二是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