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安全管理,有效预防事故发生,保障输送管道正常运行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危险化学品输送管道(以下简称管道)是指输送易燃、易爆、有毒、有害、腐蚀性介质的压力管道和燃气(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管道,包括管道及管道附属设施。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涉及管道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运行维护、信息等安全管理活动。
第三条 本市管道安全管理实行属地监管、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综合协调指导全市及所辖区域内的管道安全管理工作。市、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具体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安全管理职责,挂牌督办涉及管道的重大安全隐患。
第五条 市、县(区)具有管道安全监督管理职能的部门依法履行以下监管职责:
(一)发展改革、经济信息化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管道项目的审批和备案管理工作。
(二)规划部门负责管道规划管理工作。
(三)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对城镇燃气管道的安全运行及城镇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的施工作业施行安全监督管理,并在法定职能范围内对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和房屋安全鉴定工作中的管道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四)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和高速公路主管部门依据各自职能,分别负责城市道路、公路和高速公路管道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的安全监督管理;已接收管理的道桥、公路和高速公路范围内管道施工安全的协调管理。
(五)质监部门依据其法定职能,对压力管道的元件制造及其注册登记实施安全监察。
(六)公安部门负责管道治安、交通、消防等监督管理工作,依法查处相应的重大责任事故。
第六条管道企业是管道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应对管道安全全面负责,并严格履行以下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管道安全的法律、法规、安全技术规范和现行标准,建立健全管道安全责任制和管理体系,安排具备相应资格的人员从事管道的安全管理、操作、维修和巡检工作。
(二)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对管道的安全管理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并有效实施。
(三)建立管道技术档案,并将管道的数量、型号、分布、走向、用途、输送介质及图纸资料报国土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质监、安监、消防等部门备案。
(四)管道企业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管道建设;管道的安全保护设施应当与管道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管道建设使用的管道产品及其附件的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规范的强制性要求。
(五)完善管道地面标志和警示标识,做到标志准确、标识清楚。
(六)管道安全管理人员和操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安全法律、法规、技术规程、标准和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