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械挖掘等行为;
(五)其它危及管道及附属设施安全的行为。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义务保护管道安全,对损坏管道的行为应当劝阻和举报。管道应急抢修时各相关单位、部门和个人应当积极配合,不得阻碍、干扰。各县(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设立、公布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负责受理群众举报。接到举报后,应责成有关单位进行现场处理。凡举报的管道安全隐患一经查实,由政府给予50元至200元的奖励。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
附件一:
管道企业巡回检查的项目:
1.各项工艺操作指标参数、运行情况、系统平衡情况;
2.管道接头、阀门及管件密封情况,是否存在泄漏;
3.保温层、防腐层和保护层是否完好;
4.管道振动情况,管道支吊架是否完好;
5.管道之间、管道和相邻构件的摩损情况;
6.阀门等操作构件润滑是否良好;
7.安全阀、压力表、爆破片等安全保护装置的运行、完好状态;
8.静电跨接、静电接地、抗腐蚀保护装置等是否完好;
9.穿越公路、桥梁、铁路、河流、居民点的管道是否已落实保护措施;
10.对输送易燃、易爆介质的管道采取抽查的方式进行防静电接地电阻和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的测定。管道对地电阻不得大于100Ω,法兰间的接触电阻值应小于0.03Ω;
11.检查是否有违章占压管道情况;
12.是否有开挖工程影响管道的正常运行;
13.是否存在其它缺陷。
附件二:
管道企业维护保养的项目:
1.经常检查压力管道的防护措施,保证其完好无损,减少管道表面腐蚀;
2.定期检查紧固螺栓的完好状况,做到齐全、不锈蚀、丝扣完整、联结可靠;
3.注意管道的振动情况,发现异常振动应采取隔断振源,加强支撑等减振措施,发现摩损应及时采取措施;
4.停用的压力管道应排除内部介质,并进行置换、清洗和干燥,必要时作惰性气体保护。外表面应进行油漆防护,有保温的管道注意保温材料完好;
5.检查管道和支架接触处等容易发生腐蚀和磨损的部位,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
6.及时消除管道系统存在的跑、冒、滴、漏现象;
7.对高温管道,在开工升温过程中需对管道法兰联结螺栓进行热紧;对低温管道,在降温过程中进行冷紧;
8.禁止将管道及支架做为电焊零线和其它工具的锚点、撬抬重物的支撑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