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细则
事。
第二十五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的会议通知,应当以特快专递、专人送达、传真方式发出。收件人地址以出资人名册登记的地址为准。
第二十六条 会议通知以特快专递送出的,被送达人应在送达回执上签名或盖章,被送达人签收日期为送达日期。会议通知以传真方式送出的,传真完成之日的次日为送达日期,传真送出日期以传真机报告单为准。会议通知以专人送达送出的以被通知人的签收日期为发出日期和送达日期。
第二十七条 经全体董事一致同意,董事会可以不召开现场会议,以传签方式对董事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董事在决议文件上签字确认。
第二十八条 在特殊或紧急情况下,董事长可以决定以电视电话会议或传签的方式举行董事会。
以电视电话会议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长应将书面决议在会议后五个工作日内以快递的方式提交各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签署。除非董事会决议有错误需更正外,各出席董事或其代理人应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签署的董事会决议以快递的方式交回董事会。
以传签方式召开董事会的,董事长应当将决议文件(董事会决议或表决票)以快递的方式寄给各董事。各董事应当在收到后五个工作日内将已签字的决议文件以快递的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