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三十三条 如果董事不出席董事会会议也不委托他人代表其出席会议,致使董事会不能就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决议,公司应当向该董事及委派该董事的股东,再次发出书面通知,敦促其在规定日期内出席董事会会议。
第二节 董事会会议表决和决议
第三十四条 董事会会议原则上应当以现场会议的方式举行,以记名投票或举手的方式表决。每名董事享有一票表决权。公司应当根据需要决定是否制作表决票。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对所有列入议事日程的事项应当逐项表决,不得以任何理由搁臵或不予表决。
第三十六条 对下列重大问题应经出席董事会的全体董事一致通过,方为有效:
(一)修改公司章程;
(二)年度资金预算;
(三)公司合资期限延长、终止;
(四)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转让;
(五)公司自有资产对外担保事项;
(六)公司分立或合并、解散;
(七)决定终止业务、公司清算、收购、分立和合并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