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细则
(八)取得任何贷款、借款及商定或承诺向任何人贷款。 第三十七条 对于第三十三条规定以外的其它事项作出决定需经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含三分之
二)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十八条 为董事会决策所提供的信息应尽量完整、准确。提供信息的部门及人员对来自于公司内部且可客观描述的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应承担责任,对来自于公司外部且不可控的信息的可靠性应当进行评估。
第三十九条 董事会应当坚持科学、高效、民主决策,在决策之前应当对项目的可行性和风险进行充分论证。必要时,董事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或有关专家对项目进行调研,为董事会决策提供参考意见。
第四十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制作表决票,表决票应至少包括如下内容:
(一)董事会届次、召开时间及地点;
(二)董事姓名;
(三)需审议表决的事项;
(四)投赞成、反对、弃权票的方式指示;
(五)其他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四十一条 表决票应在董事会就审议事项表决之前由董事会秘书负责分发给出席会议的董事,并在表决完成后由董事会秘书负责收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