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八条 董事会应当定期对董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各项计划预算的落实情况、公司生产运营情况、经济效益情况、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状况、重大投融资项目的运营及效益情况等进行评价,不断加强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
第九条 公司应当建立董事会决议的督办制度,确保董事会决议的贯彻执行。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汇报执行情况,在董事会闭会期间向董事长汇报。
第三章 董事
第十条 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继续履行职责。
第十一条 董事的任职条件包括:
(一)具有维护股东权益的职业道德;
(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专业知识、阅历和经验;
(四)廉洁自律、办事公道。
第十二条 具有《公司法》规定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以及被政府部门和有关机构确定为禁止担任公司董事者,不得担任公司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