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事会工作细则
第十三条 董事在任职期间享有下列权利:
(一) 未经董事会议决议,不得被解除职务;
(二) 出席董事会会议,在董事会会议上充分发表意见,并行使决议表决权。
(三) 了解行使董事权利所需的公司有关信息;
(四) 向董事会提交议案;
(五) 委托他人代为出席董事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六) 对提交董事会会议的文件、材料提出补充要求;
(七) 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四条 董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 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得有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明令禁止的任何行为;
(二)投入足够的时间和精力关注公司发展,深入细致地进行调查研究,了解和掌握足够的信息;
(三)出席董事会会议。董事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次数,不应少于该年度董事会召开次数的70%。董事不能出席的,应当委托其他人代为出席。在任期内既未出席董事会会议,也未委托他人代为出席会议超过3次的,视为不能履行职责,股东应当予以撤换;
(四)忠实、勤勉、谨慎地履行职责,提高决策科学性。
(五)董事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或者间接,为其个人或为其亲属,从计划与公司签订的合同中发生利益关系或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