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章奖惩
第四十三条总公司对在项目实施中取得突出成绩的项目承担单位和有关人员将予以表彰及奖励。
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和项目参加人员违反经费治理规定,擅自挪用、侵占或贪污项目研究经费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总公司有关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转让技术知识产权,或以知识产权入股的,总公司有权将转让所得收益,或所得股权收归总公司所有。恶意低价转让、以低价折资入股或供他人无偿使用的,造成的缺失由项目承担单位及有关人员负责赔偿,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四十六条有关单位和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向外界提供研究数据、技术成果隐秘等保密资料的,一经查实,将按照总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有犯罪嫌疑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七条由于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规定的缘故,项目两次没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除承担违约责任外,三年内不得再申请同类别的技术项目。项目实施过程中的组织及工作人员因组织不力,治理不严,工作失职,弄虚作假等缘故造成项目没能够通过的,依照总公司有关规定作出处理。
第九章附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