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条科技项目立项包括以下程序:项目申报、项目评审、项目确定。
第十条项目申报于每年9月1日至10月31日进行。项目申报应填写总公司科技项目申请书(格式见附件一)。申报单位将项目申请书一式八份于10月31日前报送总公司。有合作单位的,应在项目申请书中填写合作单位意见。
第十一条项目评审分预审、专家评审及审核三个时期。
(一)总公司收到项目申请书后,进行统一编号登记并组织项目预审。预审人员按预审内容审查后,写出审查意见。项目预审结果由总公司通知申请立项单位。凡已通过预审的项目,由申报单位组织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格式见附件二),并将报告一式十份报送总公司。
(二)总公司收到可行性研究报告后组织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专家组一样由5~9人组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公平的原则,实行回避制度,对评审材料及专家意见保密,切实爱护申请人和评审人的权益。
专家评审的要紧内容包括:
1.项目总体目标是否明确,以及立项的必要性;
2.研究的技术路线和方法是否正确、可行;
3.研究的关键技术或重点解决的问题、预期达到的技术经济指标是否先进合理;
4.申请单位是否具有完成项目的资格、技术力量和条件;
5.实施打算、申请经费、人员安排是否合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