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条总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除第十八条第(三)项之外,合同中止前所发生的费用由总公司承担。项目承担单位单方面中止合同,总公司有权追回全部已拨费用,并视情形取消该单位1-3年承担总公司科技项目的资格。
第二十条总公司科技项目需分专题进行研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做好专题合同的治理工作,需托付其他单位承担专题研究时,选择的托付单位应事先征得总公司同意。
第二十一条项目承担单位于每年6月底和12月底分别向总公司报送项目执行情形报告。
第五章经费治理
第二十二条科技经费来源要紧有:国家及地点有关部门立项拨付的资金,总公司预算内科技经费,直属库自筹的科技资金。
第二十三条总公司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项目,所需资金由总公司负责统一筹措;总公司审批通过的由分(子)公司申请立项并组织实施的项目,列入分公司年度预算。
第二十四条国家及地点有关部门拨付的科技经费,其经费治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经费治理,每一个项目应设立独立帐目,专款专用。
第二十六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定期向总公司报告项目经费使用情形。
第二十七条项目执行过程中,经检查核实有以下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