归档。
第三十八条总公司重大科技项目完成后,由总公司组织推广使用和产业化并及时进行后评估。
第七章成果治理
第三十九条由总公司全额出资的项目,其知识产权属总公司所有,所完成的发明制造、有用新型或外观设计以总公司的名义申请专利和申报科技成果奖。总公司有权确定成果的使用范畴,项目承担单位和总公司有优先使用权。未经总公司同意,研究成果不得转让或折资入股。
第四十条部分使用总公司科技项目经费所形成的科技成果,其知识产权由各出资方共有,知识产权的使用、转让以及收益的分配方法由出资方和项目承担单位在合同(任务)书中约定,合同(任务)书中没有约定的,也能够通过专门的协议作出约定。
第四十一条项目成果不宜申请专利的,可作为技术隐秘,保密范畴和期限在合同中规定,研发人员和其他了解、接触技术隐秘内容的有关人员,依照规定承担保密义务。总公司拥有知识产权的成果,在保密期内,未经总公司承诺,不得利用论文、期刊、书籍、交流等形式私自披露其核心技术。
对总公司进展有重大阻碍的核心竞争力的技术隐秘,不受保密期限限制。
第四十二条涉及国家隐秘的科技成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进行密级评定或确认,并实施治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