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法人机构应设立独立的科技科(部),负责辖区内科技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 法人机构成立的科技部门应根据省联社有关文件内容并结合自身实际设立包含科技管理岗、主机系统维护岗、网络维护岗、数据库、中间件管理岗、软件开发岗、设备维护岗、设备保管岗、档案管理岗、安全岗但不限于以上岗位的岗位设臵。同时明确相关岗位职责。
第十二条 人员管理与岗位制约:根据内控制度要求和业务发展的需要,各法人机构辖内营业网点总数40(含40)个网点以下的单位至少配备5名科技人员,营业网点总数超过40个的单位,根据省联社科技工作考核的要求按比例增配科技人员。科技部门人员及岗位配臵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一)科技人员必须是计算机相关专本科以上学历或从事科技工作三年以上的人员。(二)从事安全管理的人员不得与其他关键岗位人员混岗。
(三)从事项目管理的人员不得与从事项目开发的人员混岗。
(四)从事系统与网络管理的人员不得与从事项目开发的人员混岗。(五)从事设备保管、设备购臵、设备记账的人员之间不得混岗。(六)科技岗位人员不得代替业务岗位人员进行有关操作。
(七)重要岗位至少配备一名备选人员。(八)相关岗位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包括但不限于计算机技术与软件专业技术资格证书、CISCO认证证书、IBM认证的数据库管理员、CISSP等证书。
第十三条 电子设备管理参照《江苏省农村信用社电子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