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信息安全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成立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内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各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算机系统风险责任人,实行一把手负责制。并配备专职(兼职)计算机信息安全管理员。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配备(如桌面管理、防病毒、运维监控等)切实有效的系统,确保所有终端用户设备的安全,并定期对所有设备进行安全检查。计算机病毒的防范工作应明确专人负责,并建立本单位的计算机病毒防范管理制度,定期进行计算机病毒的检查、清除。
第二十条 各单位对全体人员应进行下列计算机信息安全知识和技能的培训(应有培训相关记录和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主机和网络通信关键设备必须有备份,并处于实时备用状态。做好设备的日常监测、检查、记录,及时掌握设备的运行状况,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
第二十二条 做好系统的日常安全运行维护工作。建立健全系统运行日志管理制度、密码密钥管理制度、操作规程的安全管理制度等。定期对系统进行数据备份。
第二十三条 加强应急处理管理,成立应急处理组织体系。严格执行重大安全事件报告制度,妥善处理重大安全事件。一般安全事故报备要及时向省联社主管部门报备。
第二十四条 建立健全计算机信息安全运行登记制度, 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