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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农村信用社信息科技工作基础规范》(讨(8)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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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综合测试报告》。综合测试通过后,组织试运行。试运行稳定后,由试运行单位出具《试运行报告》。

第三十条 申请软件项目验收必须提交完整的项目验收资料,包括:《验收申请报告》、《业务需求书》、业务需求变更文件、《综合测试报告》、《试运行报告》、《项目费用支出报告》(包括前期费用、开发费用和人员费用)以及软件项目技术开发阶段有关文档等资料。

第三十一条 应用软件安装、升级、维护前,科技部应填写《县级法人机构信息系统生产变更申请表》,并登记《县级法人机构系统运行工作日志》。

第三十二条 软件的开发、测试、外包、安全的管理应按相关制度执行,并应有相关材料和登记簿。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软件的使用特点及注意事项,应建立健全各项必要的规章制度,保障系统的正常运行。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要切实加强软件使用的安全管理。一经发现计算机犯罪活动、敏感数据泄露或失窃等信息科技安全事件,必须妥善处理并按规定报告省联社和当地银行监管部门。

第三十五条 科技管理部门须制订软件版本管理办法,由专人对正式移交使用的各种软件版本进行编号登记,归档管理,保证软件版本的完整性、准确性和一致性。投产后软件版本的修改必须严格履行申请和审批程序。

第三十六条 未经科技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对软件版本以任何形式进行复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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