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本科生毕业论文(设计)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办法
2、使用他人已发表的数据、图表等内容未经授权或未注明出处的;
3、原文复制或通过改变个别单词、词组及重排句子顺序复制他人作品内容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的20%的(引用法律法规,政府公文,时事新闻,名人名言,经典词诗,古籍书,公认的原理、方法和公式,通用数表等内容除外);
4、将文献直接翻译或在翻译中改变字词、重排句子顺序等用于自己的论文中,且总字数超过本人所撰写论文总字数20%的;
5、照搬他人论文或著作中的实验结果及分析、系统设计和问题解决办法而没有注明出处或未说明借鉴来源的;
6、其它由南京农业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待建)认定为抄袭行为的。
第五条 不属于抄袭行为的情形
具有第四条所列除1、2两种情形之外的涉嫌抄袭行为,若同时具有下列情况之一,则不属于抄袭行为:
1、表现形式相同或相似,但确为两个独立的创作活动取得的;
2、翻译、评论、介绍、综述他人作品且已注明,不会被普遍误认为自己原创的;
3、借鉴采用他人的实验方法和手段、实验装置和仪器设备得出不同的实验结果和结论的;
4、能够提供详实的原始材料和数据证明作品为自己原始创作的;
5、将他人作品作为研究对象进行专题研究、引用该作品部分超出第四条所规定限度的;
6、其它经南京农业大学学术道德监督委员会认定不属于抄袭行为的。
第六条 抄袭程度的认定
已认定为抄袭行为的论文,其抄袭程度分为轻度抄袭、中度抄袭、严重抄袭三类。
1、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在30%以内(含30%)的,可认定为轻度抄袭;
2、已认定为抄袭行为,且与他人已有论文、著作重复内容占本人论文总字数比例达到30%-50%(含50%)的,可认定为中度抄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