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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制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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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责任制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和质量责任追究制(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依法查处造成质量事故(问题)的单位和责任人,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和有关规定,结合兵团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兵团公路新建、改建的工程项目,养护大中修工程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实行领导责任制和“谁建设、谁设计、谁施工、谁监理、谁负责”相结合的责任制。

第四条 公路工程建设的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公路工程的设计、施工、监理、咨询单位)及其法定代表人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工程质量,在设计使用年限内负责。

公路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出现质量事故的,项目法人、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责任人无论在哪里工作,担任什么职务,都要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五条 公路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实行“三不放过”原则:事故原因不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措施不放过。

第六条 公路建设实行工程质量责任追究制。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原则。根据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项目分级管理的规定,兵团交通主管部门负责公路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任追究,项目法人与从业单位负责质量问题的责任追究。

第七条 发生公路工程质量问题和质量事故,应按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规定及时报告,并进行调查。

第八条 本制度应在招标文件和有关合同中予以明确。

第二章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 建设、设计、咨询单位以项目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施工、监理单位以标段建立责任制,明确质量责任人。在办理开工报告时,应按《兵团XXX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责任人表式》(附件一),认真填写该项目各合同段各从业单位的质量责任人,报兵团交通主管部门,以备监督、考核及质量责任的追究。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按下述原则划分:

兵、师交通主管部门的主要行政领导是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质量管理领导责任;项目法人的法定代表及委托的现场项目管理负责人,负质量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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