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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量责任制(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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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责任制

责任;各从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对工程质量负直接领导责任;各从业单位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工程质量负技术方面责任;造成工程质量问题与事故的当事人为直接责任人。

各级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应制定内部质量责任制及追究制度。

第十条 兵团交通局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负责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有关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兵团公路工程质量管理的规章制度,建立工程质量“政府监督、社会监理、企业自检”的三级质量保证体系,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负责公路建设项目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负责质量事故的调查、核实与责任追究。

3、加强项目从业单位的资质管理。建立公开、公平、公正的兵团公路建设市场。

4、受理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一条 交通主管部门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负责师(市)的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工作,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部门的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建立年度工程质量检查制度。

2、负责所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从业单位质量责任制的监督检查及质量问题与一般质量事故的调查与责任追究。

3、受理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举报,公布举报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二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责任:

1、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与从业单位质量保证体系。

2、组织现场工程质量检查,依法监督检查建设单位、从业单位质量管理工作和工程实体质量,制止和纠正影响公路工程质量的行为。

3、组织和参与公路工程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的调查与处理。

4、按规定对公路建设项目工程质量进行鉴定,并对鉴定质量负责。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质量管理的主要责任:

1、贯彻落实国家、政府部门的质量工作的法律、法规,对所管理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质量全面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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