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九条 公路工程质量责任的追究:
1、兵团三级及三级以上公路工程一年内发生两起重大质量事故或一般质量事故多起(三起以上)时,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并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追究兵团交通局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质量监督部门领导的责任。
2、师(市)交通局管理的公路工程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按照“条例”追究师(市)交通局主要领导、团主管此项工程的领导责任。
3、项目法人管理的公路建设项目,一年内发生一起重大质量事故或两起一般质量事故,除按规定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质量责任人责任外,参照“条例”追究建设单位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各负责人的责任。
4、一年内,公路建设从业单位在兵团内发生一起一般质量事故(经核实为主要责任单位)或质量问题频繁(三起以上),按《企业职工奖惩条例》或有关规定追究企业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及主要当事人的责任。
5、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程质量评定为优良等级,使用三年内,发生三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合同保修除外);评定为合格等级,使用三年内,发生二起一般以上质量事故的(合同保修除外),按照或参照“条例”追究该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委员会正、副主任委员的责任,同时追究质量监督机构该项目质量鉴定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质量问题、质量事故应依据合同约定和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技术处理。 质量问题,一般由施工、监理单位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项目法人批准后组织实施。
一般质量事故,由交通主管部门提出技术处理方案,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组织实施。
重大质量事故的技术处理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章 处 罚
第二十一条 对不落实公路工程质量责任制的交通主管部门、建设单位、质量监督机构,不履行质量责任制的从业单位,经查处情况属实,由上级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责任单位及主要领导。从业单位应限期整改,拒不整改的,停止其在兵团内从业。
第二十二条 对造成质量事故的有关单位,除按第三章追究责任人的责任外,按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交通部《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