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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质量责任制
第二十三条 质量事故发生后,对隐瞒不报、谎报的;破坏事故现场的;阻碍调查工作正常进行的;拒绝提供与事故有关情况、资料的;或提供虚假资料的,由上级交通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四条 本制度所指公路工程的质量问题与质量事故划分执行部颁《公路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的规定。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兵团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