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试行)
为进一步做好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全面提高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的质量和规范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强和改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工作意见等文件的通知》(国办发〔2010〕105号)相关要求以及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与等级划分
(一)突发公共事件的类别划分。根据国务院批准实施的《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的规定,突发公共事件分为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事件、社会安全事件4大类。
(二)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划分。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性质、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各类突发公共事件划分为4个等级,即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具体等级标准为: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等级标准见《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和《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较大和一般突发公共事件见国家专项应急预案和国家有关部委的部门应急预案以及自治区专项应急预案和自治区各部门应急预案。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分级规定
(一)突发公共事件实行分级报告制度。突发公共事件按照不同的等级分别逐级报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Ⅳ级突发公共事件要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送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Ⅲ级突发公共事件要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自治区人民政府;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要在规定时间内逐级报国务院。事件本身比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