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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2)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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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敏感或发生在敏感地区、敏感时间或可能演化为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信息,不受分级标准限制。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受理部门为各级人民政府的应急管理办公室和相关业务主管部门。

(二)突发公共事件信息的报送程序。突发公共事件原则上实行逐级报告。但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在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的同时,可以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具体报告程序为:Ⅳ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报告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Ⅲ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Ⅰ级、Ⅱ级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单位要立即向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先期处置的同时,及时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事发地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和盟市级业务主管部门在组织处置的同时,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自治区人民政府接到报告后,经过核实和分析研判,及时将有关情况上报国务院;在紧急情况下,事发地旗县(市、区)人民政府和旗县级业务主管部门在向所在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报告的同时,可直接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自治区各有关业务主管部门在接到Ⅲ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时,要在核实情况、分析研判的基础上,及时将有关情况报告自治区人民政府,并按照有关规定向上级业务主管部门报告,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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