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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制度(4)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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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

(三)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现场设信息联系人。在突发公共事件的处置过程中,现场指挥机构要授权专人具体负责与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的联系。信息联系人要全面掌握现场处置的情况,并与上级人民政府和应急管理部门及时沟通。较大以上突发公共事件现场指挥机构组成或调整之后,要及时将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和信息联系人的姓名、联系电话报告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重特大突发公共事件的现场指挥机构负责人要时刻与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和自治区应急管理办公室保持密切联系。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数据须统一出口。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事发地人民政府分管负责人(或指定负责人)要负责对信息报告的数据进行核查把关。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数据由当地人民政府向上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方面提供,其他部门均以此数据上报和对外公布,不得自作主张,以防止各方面上报数据不统一,造成不必要的混乱。如发现公布的数据有误,有关单位和有关人员应及时向事发地人民政府反映,必要时可直接向上级人民政府反映。处置期间发现数据有误,属于漏报或计算不准确的,要及时更正,并迅速通知相关方面,同时提供详细的情况说明。如果有意瞒报,事发地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要向上级人民政府做出书面说明,待后处理。

四、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

(一)事发地人民政府是应急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按照“分类管理、分级负责,条块结合、属地为主”的应急管理体制规定,事发地人民政府为突发公共事件信息报告的责任主体。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单位(包括中直区直单位)必须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及时报告突发公共事件信息。跨行政区域的突发公共事件,事发地共同的上级人民政府及其业务主管部门要及时汇总、报告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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