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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应注意的问题授课提纲

发布时间:2021-06-07   来源: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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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狱刑罚执行

刑罚执行及办理减刑假释 应注意的问题

监狱刑罚执行

刑 罚 执 行的内容1)罪犯收监 2)罪犯减刑、假释 3)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4)释放 5)罪犯申诉、控告、检举和漏罪的处理

监狱刑罚执行

一、罪犯收监

收监标志着监狱对罪犯刑罚执行的开始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一)《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罪 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 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送达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依法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执 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 前,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对未成年犯应当在未成年犯管教所执行刑罚。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二)《监狱法》第二条规定,依照 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判处死刑 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的 罪犯,在监狱内执行刑罚。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三)《监狱法》第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 对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应当将执行通知书、判决书送达 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 执行通知书、判决书之日起一个月内将该罪犯 送交监狱执行刑罚。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 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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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四)《监狱法》第十八条规定,罪犯收监, 应当严格检查其人身和所携带的物品,非生活 必需品,由监狱代为保管或者征得罪犯同意退 回其家属违禁品予以没收。女犯由女性人民警 察检查。

监狱刑罚执行

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五)《监狱法》第十九条规定,罪 犯不得携带子女在监内服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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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犯收监的法律依据

(六)《监狱法》第二十条规定,罪 犯收监后,监狱应当通知罪犯家属,通 知书应当自收监之日起五日内发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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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一)《监狱法》第十六条规定,罪犯被 交付执行刑罚时,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 1、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2、人民法院的 判决书;3、执行通知书;4、结案登记表同时 送达监狱。监狱没有收到上述文件的,不得收 监;上述文件不齐全或记载有误的,作出生效 判决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补充齐全或者作出更 正;对其中可能导致错误收监的,不予收监。 并向看守所发出《罪犯不予收监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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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不予收监和暂不予收监的对象、法律依据(二)《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和 《监狱法》第十七条规定,监狱应当对交付执行 刑罚的罪犯进

行身体检查。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和司法部 [1999司狱字第70号文件精神,被判处有期徒刑的 罪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不收监,并向看 守所发出《罪犯暂不予收监通知书》: 1、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 2、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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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监的对象、程序

(一)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三条、 《监狱法》第二条、第十五条规定: 监狱收押的对象:由人民法院交付执行的被判 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公 安机关送押时剩余刑期在一年以上(不含一年),年 龄已满十八周岁的罪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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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监的对象、程序(二)收押罪犯还必须执行以下规定: 1、监狱应按照省监狱管理局、省公安厅 规定的看守所、籍贯、年龄、性别、刑期收 押罪犯。 2、收押非规定看守所的罪犯和监狱之间 调动的罪犯,应根据省监狱管理局狱政管理 处的调犯通知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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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收监的对象、程序(三)收监程序 根据《监狱法》规定,罪犯收监应当经过验收法律文书、 对罪犯进行身体和物品检查,收监后通知罪犯家属等程序。罪 犯收监工作由监狱狱政管理科具体负责,监狱医院、入监队及 相关单位按职责要求共同做好罪犯收监各项工作。 1、认真检验校对法律文书; 2、认真做好罪犯身体和物品检查。 3、履行交接程序。 4、罪犯收监后,入监队应在5天内向罪犯家属发出《罪犯 入监通知书》。 5、罪犯收监后,应建立个人档案,按正、副本要求立卷, 正档由罪犯档案室管理,副档由入监队管理。 6、应及时将收监罪犯个人档案信息录入监狱监管信息系统。

监狱刑罚执行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役的 罪犯,由于出现了某种法定的特殊情形,不 适宜在监狱或拘役场所服刑,而依法批准在 监狱或拘役场所外执行刑罚的一种制度。

监狱刑罚执行

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根据《刑事诉讼法》、《监狱法》规定, 监外执行适用的对象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拘 役的罪犯。 监外执行法定情形必须是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或正在怀孕、正在哺乳 自己婴儿的妇女。 另外对生活不能自理、适用监外执行不 致危害社会的罪犯,也可以暂予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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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

监外执行有两种情形:一是罪犯交 付执行刑罚关,由人民法院决定的监 外执行;二是罪犯在服刑期间,由监 狱管理机关批准的监外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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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二)保外就医是监外执行的一种 情形,是对于服刑期间患有严重疾病 需要保外就医的罪犯,由取保人担保 将其置于

监狱外面进行疾病治疗的一 种刑罚执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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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罪犯暂予监外执行(保外就医)(三)罪犯保外就医的条件 根据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 院、公安厅、司法厅四家联合文件闽司 [2008]188号“关于印发《福建省罪犯保 外就医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和闽司[2010]360号“关于办理老病残犯 减刑假释和暂予监外执行案件有关问题 的意见”办理。

监狱刑罚执行

三、罪犯释放的种类根据法律规定,罪犯释放分四种: 1、刑满释放。这是最常见的释放形式, 是指罪犯的刑期已满,而被依法解除监禁 状态、恢复人身自由的活动。 2、假释。即附加条件地提前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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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罪犯释放的种类3、法院裁定或重新判决的释放。即 原判决在认定事实或适用法律上发生错 误,经人民法院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 件进行重新审理后所作的裁定或重新判 决而带来的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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